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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少于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可以按照治安案件立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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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网络诈骗罪的立案标准:2020元,达到诈骗罪标准。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2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违反社会治安,根据《》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如果诈骗行为累计数额超过2020元,就可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1、给自己的电脑和手机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杀毒应该成为一种习惯; 2、进行网银、支付宝操作时,要确保使用安全的浏览器和登录正确的网址; 3、在网上购物,要选择正规、大型电商。设置复杂支付密码,并定期更换,最好选择“密码校验码”双重验证; 4、在网站注册账号时,只填带*号的必填项,尽量提供最少的信息; 5、不随意打开陌生邮件,尤其是带附件的邮件或者声称中大奖的邮件; 6、尽量别“蹭网”,公共场所的未知WiFi一定不要链接; 7、如今在微信上测性格、运势等链接泛滥。这些链接通常会要求你提供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后台还会直接获取你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8、不要把个人敏感照片、数据上传到云端; 9、尽可能不要再网站上以全部明文方式公开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等信息。比如,可以写裴先生,但尽量不要写裴智勇。再有,像现在的很多租房网站,都会对用户联系信息隐藏几位。这种放肆就相对安全的多,起码不至于让人随便一搜索就搜到; 10、用户如果发现个人信息出现泄漏,希望能够删除相关信息的时候,除了在原网站上要求删除外,还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来查阅自己的信息还在哪些地方存在(不一定是快照,也可能是其他网站)。这样一来,就相对安全多了。 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损害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诈骗行为不仅对财产构成损失,也会完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加大对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明确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要不法分子难以逃脱法律的惩罚,降低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为大家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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