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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不合法。项目挂靠的法律后果: 1、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将起诉挂靠人和挂靠人; 2、与下游第三方发...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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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没有相应施工资格的施工人员借用有资格的建筑公司资格、印鉴、财务证明书等,向附属人员支付管理费,承包工程建设的行为,建筑工程附属具有以下特征(1)附属人员没有建设活动资格或资格不足,以相应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对外接受工程,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2)挂靠的施工企业具有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资质等级,其主体资质合法,但缺乏承包该项目的实际能力。(3)委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4)委托人通常以委托人的分公司、某施工队和项目经理部等形式对外开展活动。(5)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依赖者的经营方式是独立计算、自主经营、自负损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时并没有直接将该行为定义为“挂靠”,而是表述为“借用”,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挂靠”与“借用”实际上系同一概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实际挂靠操作中都是与被挂靠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且项目实际负责人要在被挂靠企业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财务也一般走被挂靠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建设工程施工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1、挂靠人为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与被挂靠人(转包方)主张工程款依据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果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如果工程建设方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人,那么挂靠人就可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的对象为:(1)对于挂靠人而言,其非法所得应当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已经实际取得的工程利润。(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3、被挂靠人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是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因此,建筑挂靠合同的法律认定是无效的。对于建筑挂靠合同的效力被确定无效以后,挂靠方和被挂靠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建筑合同挂靠被认定无效以后,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上文中已经为您整理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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