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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
依据《》第78条,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以下重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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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根据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的间隔是指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的时间距离。对于同一受刑人前后两次减刑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考察受刑人在前次减刑后是否又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根据《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对于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判处和的罪犯,由于本身刑期较短,一般来说不存在二次减刑的问题,因而也就无所谓减刑的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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