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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申请书: XX派出所: 现XX申请作为XX的监护人,因为XX是XX的亲生儿子(女儿).附XX的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XX XX年...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发生事故,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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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需要相应证件,那么三无人员的监护人如何申请办理,办理该项公证事项,甲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甲的身份证、户口; 2、乙的诊断书、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 3、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乙对社会存在一定不稳定因素,甲现在下岗,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无力照顾其弟弟乙的证明材料; 4、甲乙父母双亡的证明; 5、甲未婚、无子女的证明。 6、公证员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因此,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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