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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
制度是为了保证在案件审理时的公正原则,其要求与本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有关的审判员,因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所以不可参加此次案件的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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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作为回避事由: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综上所述,当办案人员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利害关系时,需要主动自行回避。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相关人员应该在庭审之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事由,法院会在三日给出答复。要是对决定不服,还可以提出复议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又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中发挥基本作用的标准,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
制度是我国司法公正的体现,对于需要回避的人员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该回避而未回避的审判人员,由于其可能造成案件的判决不公,案件当事人是有权申请再次审理的。目前,回避制度在我国仍然有不少的漏洞,因此改革回避制度也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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