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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执行通知书回执经看守所盖章后,应当附卷备查。
适用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应区分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税票。税票是指不能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有价票证的行为与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伪造有价票证后,大量出售利润构成诈骗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本条规定直接定为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是盈利。如果主观方面没有营利目的,则不宜定罪判刑,而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主观方面的必要条件,只要有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可以构成伪造、销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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