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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规定的境内销售土地使用权

2022-08-10
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减税要求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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