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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中间媒介。居间人的特征是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担保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合同时,将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而居间人确切来说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居间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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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是基于居间合同而产生的中间媒介。居间人的特征是 (1)其合同标的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担保人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根据事先的约定,由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例如民间借贷合同中,担保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合同时,将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而居间人确切来说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提供的是劳务,只要居间成功,就可以获得报酬,而居间成功后,借款人一方是否还款,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无需代替偿还。
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如下: 1、对象不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2、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人则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是以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中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合伙人主要有《民法典》《合伙企业法》规定其权利义务;股东由《公司法》等规定其权利和义务。
简单的说,甲是人(用钱的人),乙是担保人(个人或企业或担保公司),丙是借款人(例如银行或小贷),丁是人(为甲向乙提供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通常用个人信用或反担保物)。关系如甲乙丙丁,甲向丙借款,但又没有足值抵押物,需要乙为甲提供担保来提升资信能力,而丁为甲向乙提供足值反担保物(通常甲和丁是业务关系户或者亲属或者其他建立在个人信用之上的较亲密关系),如果甲无力偿还贷款,乙将替甲向丙还款(也叫代偿),而乙发生代偿后会采取追偿措施,来弥补自身的损失,而追偿的对象就是丁的反担保物。所以,乙和丁(也就是担保人和反担保人)都属于担保人,不同的是,乙发挥的职能是金融中介,而丁发挥的职能仅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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