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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的合同可以作废的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合同没有作废一说。合同主要有是否有效、是否终止履行情形。合同的有效性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双方是否自愿(即有无威胁、胁迫等非自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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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的签署并不必然导致原协议的无效,若无特别约定,新协议仅是针对原协议部分条款的变更。建议若新协议已明确的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应当注明原签订的协议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合同没有作废一说。合同主要有是否有效、是否终止履行情形。合同的有效性在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双方是否自愿(即有无威胁、胁迫等非自愿情形),合同内容是否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合同的签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等等。所谓终止履行,是指单方或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履行,或者出现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审核合同的效力,要区分具体情况。《》第五十二条【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之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全面履行合同,不可随意。
原合同不可以作废,补充合同本身就是对原合同的部分约定不明确的条款的一个补充说明,是在原合同生效之后才订立的,不会因为成立补充协议导致原合同作废,只会在补充合同生效后导致原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是其他部分条款依然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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