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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的分类有指导责任事故(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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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工程质量事故按事故责任的分类有指导责任事故(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事故)。
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②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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