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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不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一般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对财产分割没有影响。除非你能取上他们在一起同居的证据,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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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容易,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要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 2、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指前面说的四种情形。 3、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出轨一方有主观上的过错。
丈夫有了外遇,受害女性在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丈夫损害赔偿。往往受害女性向法庭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都是相当高昂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提出高额赔偿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配偶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要么是一方犯有重婚罪;要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才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即使符合损害赔偿条件,根据法院以往的判例,赔偿额通常与事者的心里预期相差过远。笔者在法院从事过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也代理过很多此种案件,赔偿额一般在几千元居多,判决几万元的案例也遇到过,但及其少见。所以,建议受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以适度为宜。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心里落差和降低案件诉讼费损失。
丈夫有外遇的妻子一般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是,过错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过错方有外遇不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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