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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产生不当得利

2025-02-01
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基于两种情况: 1. 善意受益人指的是在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无论是因为过失还是故意,不知者均属善意。 2.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可撤销行为而产生的给付,受领人知道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在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但后来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这两者返还的范围有所差异: 1.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以原物为主。若原物无法返还,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 恶意受益人需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重的返还义务,需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基于该利益产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不当得利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 1.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 2.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根据给付行为的发生与否,不当得利可以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的是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由于缺乏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即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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