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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XX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
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财政部门、XX应当会同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于3月31日前将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处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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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财政部门、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将财政监察专员处审核认定后的上述资料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未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意见的,将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2010年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以各地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签订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2010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因素为准。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各省、自治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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