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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基础工程、主题结构工程、房屋防水工程等土建工程、电气管道、上下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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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日起开始计算。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谓工程竣工合格之日,指完成现场验收后且后续的竣工验收手续文件全部通过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等部门共同签证才能视为合格,日期以全部完成时间为准。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漏5年; (3)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供热期和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和供冷期;(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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