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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建立履职问责制,规定在债转股业务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其他债转股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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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一)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七)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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