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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的税收处理

2022-09-01
一、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销售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应当认定为价外费用。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二、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购买方收取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应当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三、合同未实际履行情况下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公司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同时,也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收取违约金,应当作为企业营业外收入计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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