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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
老师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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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时间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不得借故提早上学和延长放学时间组织上课;除可为寄宿生和初中学生开设学生自主学习的晚自习外,其他一律不得安排晚自习,晚自习要以学生自愿为原则,不得上新课,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rr但是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没有明确收取的补课费就不是违规。
最高法《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于你的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这个问题,其实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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