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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册所需材料有: 1、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总公司的营业执照; 3、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租房协议及公司的人员档案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注册公司一般材料手续齐全即可办理。正常所需材料如下: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3、法人股东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复印件;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工作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6、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七、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地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1、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2、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3、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4、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5、国有土地上新建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复印件;6、新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书复印件;7、公共管理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产权证书;8、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暂时不能提供产权证书的,如果产权属于乡镇政府,可以由乡镇政府出具使用场地的证书;如果产权属于农民或村委会,则应由房屋所在地区土地资源部门出具"住宿"酒店、酒店、招待所等,以及经营范围"房屋出租"经营范围内的企业营业执照;10、房屋属于军事财产的,提供南京军区后勤部颁发的《军事财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11、市场名称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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