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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身份证件,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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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手续,先到当地民政部社会福利部门或收养部门办理登记。收养人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非福利机构无法找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和儿童的,还应当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和儿童报案证明。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以下是收养手续需要的资料。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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