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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安厅户籍管理十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凡到贵州省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劳动人事部门和招商引资部门确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凭毕业证书、接收单位证明、劳动人事和招商引资部门的技术人员确认书及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一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在公安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口簿。对学生分配、工作调动、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离婚等暂无住房、租房或住单位集体宿舍又无集体户口的人员,可归入公共户。 三、凡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符合现行户口迁移规定的,经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准予入户;不符合迁移规定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派出所一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经原证件签发机关审核后,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或恢复,一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调查确已回原籍居住的,应在原籍恢复户口;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未办户口迁移已注销户口的,应在原籍予以恢复,其所生子女,可凭医院出生证,经派出所调查属实后,可随父亲或母亲登记入户,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办理。 六、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 七、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凭医院出生证明,可由其父、其母提出申请,到派出所申报入户。 八、已在配偶所在地居住的居民,投靠子女生活的人员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可凭结婚证、本人申请,派出所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并签发准迁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7个工作日内办理。 九、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经公证机关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子女迁入现居住地。可持本人申请、公证书,经派出所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签发准迁证,由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7个工作日内办理。 十、在城市、城镇凡购买商品房、有合法产权自建住房、继承房屋的,可凭本人申请、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将其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迁入现居住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后,经核实并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查批准,签发准迁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入户,7个工作日内完成。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在其他刑罚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例如死缓减刑。如前所述,死缓减刑是由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因而刑种发生变更,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这种死缓减刑虽然也具有减刑的性质,但它是死缓制度的内容之一,不同于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当然,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以后,符合减刑条件而被减刑的,可以视为减刑。罚金刑在执行中也涉及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但这种罚金的减轻不是因为受刑人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是依据其实际的负担能力而采取的变通的执行措施。此外,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中也存在减轻的问题,我国刑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但这只是随着主刑的减轻而对附加刑的一种调整,而非通常意义上的减刑。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犯罪人提出的减刑必须具备的实体条件。只有符合这一条件,才能得以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要件。之所以称其为实质性要件是由我国减刑的宗旨和目的而决定的。社会主义国家适用减刑的目的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是否减少以至消除,重要的标志在于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此,我国刑法才把犯罪分子是否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作为减刑的最根本的实质性要件。我国学者还有把这一条件称为主观条件的,指出: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必须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这是减刑的主观条件。从减刑制度的立法宗旨来看,减刑本身旨在运用刑罚评价手段的权威力量,肯定罪犯的已有改造成绩,引导并激励其继续努力,同时通过榜样的力量来鞭策其他罪犯,促进全体犯人的共同进步。这种主观条件的提法,表明悔改是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减小,有一定根据。但悔改和立功都是犯罪分子的客观表现,称为主观条件易于造成误解。为此,我们倾向于把法律规定的减刑必须具备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称为减刑的实质条件。
1、通过律师调查如工商资料、房产证、土地权属等登记资料; 2、当事人提供如结婚证、户口本、保证书或悔过书; 3、借助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取得有效证据。如家庭暴力警方所做的笔录;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如银行查询、证券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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