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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受理。但如果撤诉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那么原告可以向...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又以同一理由再起诉的,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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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则原告可以申请再审。另外,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如果有新证据或新的事实且又没有过起诉的期限的,可以再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的,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如果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则原告可以申请再审。另外,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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