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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
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该区别对待。比如如肇事者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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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祸中,如果双方都是机动车辆,那么将各自投保的交强险用于赔偿对方。如果投保的交强险不足以覆盖赔偿金额,那么超出部分需要由对方承担50%,自己承担50%。如果其中一方拥有保险,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介入赔偿事宜。 如果一方是机动车辆,另一方是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机动车辆损失的50%将由对方负责赔偿,另外50%则由自己承担。同样地,如果有任何一方拥有保险,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一方应首先使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对对方进行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仅限于单方面。如果这起事故是因为双方都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的,那么双方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方式如下: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然后确认各方损失,进行等价折抵,最后由某一方赔偿剩余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1)说到底,你朋友的问题是人身伤害问题,相关费用应该由侵权人负责,你朋友如果也有过错,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这得先提起民事诉讼,你诉人家侵权,得有明确的被告,象这种情况,应以肇事家那个动手的为被告,你朋友三人为原告,让交警做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没有证据。 (3)这张药费偏条不应做为有效的证据。 (4)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普通公民如果不作证,法律也无可奈何。至于交警,因属公务员,当时又是在执行公务,可通过他的上司说服他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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