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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价(1999)398号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为保障业主在装修房屋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施不受损坏,装修队进场时应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限额: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非住宅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共用设备、设备未受损坏,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有损坏,业主装修队应负责赔偿。 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清运。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清运,其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议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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