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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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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去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提交资料(一)因工负伤和生活自理劳动能力鉴定1、书或确认书2、上海市因工负伤或劳动能力鉴定表3、本人复印件(二)因工负伤“三项”确认1、配置辅助器具确认表2、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3、工伤复发确认表(不包括外地劳动力)注:以上三项确认必须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范围(指2004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工伤或虽然工伤发生在2003年,但工伤认定必须在2004年作出的,且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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