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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
(一)走私国家 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 (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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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既遂的定罪量刑:1.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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