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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行为,法律上并没有非法同居一说,非法同居是民间的一种误读,这种没有罪。
首先刘伯师能在百忙之中给我解答!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老婆和别人网上聊天进而在实际中见面N次,被我发现后两人就经常吵架,现在她倒好自己恶人先告状要和我累婚,法院传票昨天(2007年12月24日)已送达,要在2008年1月10日开庭.说实在的,我也非常想离,但我不甘心把我的家产分一半给她(她是一个"坐家",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我现在一审不想离,等她再诉的话,说不定那时我已经把我的两套房子处理了.她起诉的理由是:1、我原来和一个女孩子正常交往很她看成是不正常,现在我已经和那个女孩子没有往来;2、我曾经带着我的女儿去做过DNA鉴定;3、我们经常吵架;请问她这些理由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我的做法可取吗?
孩子现在多大?您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在离婚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不满2周岁的孩子一般是归女方抚养,满2周岁的孩子,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条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依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归属,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半抚养费。1.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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