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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是物权而转让给第三人,原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

2022-02-15
我国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有些情况下为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有些情况下为保障社会交易安全而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即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以这两种情况来决定是否返还原物。其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原物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其二,如果第三人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原物,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原物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所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他交给占有的人遗失,或者从他们二者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而丧失占有的,占有人非法占有,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但这里有几种例外情况: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所购买得到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失散的饲养动物、漂流物、埋藏物以及隐藏物,所有人在此类情况下就无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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