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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
离婚后未抚养方对孩子的探视遭到抚养方拒绝的解决办法: 1、当事人可以先和直接抚养的那一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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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时,虽然尚未成年,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结婚,孩子跟随生母生活的,如果母亲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以酌情减少生父的责任。同样,如果孩子跟随生父生活,父亲与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也可以酌情减少生母的职责。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抚养教育该子女的费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则必须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轮流直接抚养,即由父或母直接抚养,轮流交替。轮流直接抚养虽然能够满足父母双方直接抚养的愿望,但在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时,即使双方协议一致,也不应准许。如果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同时又能满足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愿望,两全其美,自应准许。具体协议时,应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时间、交接办法、抚育费用的负担等全面考虑。 应当注意的是,轮流直接抚养,由于不断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可能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需要严格掌握。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拒绝直接抚养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裁定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法院判决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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