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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山东非因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
山东省职工非因工死亡抚恤标准 第一章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7]9号) 各市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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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 .丧葬费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 个月。 山东省标准调整为 1000 2 .一次性救济金 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个月; 2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 个月。 3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 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 5 180 170 150 140 130 临沂三区为 180 元,其他九县为 150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 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 30%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 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 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 每月付 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 至受供养者失 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 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 数, 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 细则中规定之。 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 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 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应届生求职季宝典开启你的职场征途简历撰写笔试真题面试攻略专业技能指导公务员专区丁、 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 助费: 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 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 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 条甲款的规定,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3 个月作为丧葬费, 并按下列 规定, 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为死者 本人工资 25 %; 2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40 %;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50 %。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 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 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 2 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 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 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 1 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个月; 2 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 9 个月; 3 人或 3 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 12 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四、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且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而您所说癌症去世赔偿不知指的是什么?因为员工在患病期间也有医疗期等待遇,但若您认为用人单位赔偿或者补偿不合法,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的。
职工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应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山东省标准调整为1000元) 2.一次性救济金 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博兴)、200元、180元(详见2007 9号下文件)(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1)、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固定报酬的工作;(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龄未满l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5)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6)一次性处理,父母通常计算至72岁(中国人平均寿命),孩子计算至18周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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