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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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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事实清楚的,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 三、自述人经两次依法,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 四、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核实,核实证据可以采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等措施。 五、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属于第三条的自述案件不适用调解。 六、自诉案件的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事件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犯罪事实明确,有足够证据的事件,必须开庭审判(2)没有犯罪证明的自诉事件,如果自诉人不能提出补充证据,必须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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