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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化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三个月一次性计发;实行房屋补偿的按过渡期计发。其标准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每月2.6元(按房屋合...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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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在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条件的,应先建设还建安置房,后实施房屋征收。(一)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月9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下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3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三)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方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另行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的一半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7个月起按上述标准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13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1.5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从逾期的第25个月起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水、电等费用自负,但过渡期限内不付房租。还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不按照通知时限接收房屋搬迁入住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均自行解决临时周转房,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600元;(二)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小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700元;(三)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每户一次性补助800元。搬迁户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为准。(四)被拆迁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25元。(五)拆迁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计算公式为:3.5元/月X建筑面积X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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