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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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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救助站,然后联系家人再将其送回家。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第十条规定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未成年人员需通知其家人接送,或者由相关工作人员护送。对无法获取真实地址的,应当遣送至当地儿童福利中心教养。
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一,王某有义务救助,且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二,王某的行为违法。他违反了先前行为义务,也就是王某既然和李某结伴同行,也就具有某种先行义务,王某应在李某出现危险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防止损害发生。第三,王某主观上具有错误,明知后果却放任结果发生,具备主观上间接故意。第四,李某的偏瘫与王某的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其未及时救助导致结果发生。因此,王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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