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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权益争议的,当时能解决的,应当即时解决。当时解决不了的,应当从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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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经营者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商业惯例属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实行修理的,商品“三包”期限应当按修理期限相应顺延;非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经营者不得收取修理费。商品修理时间超过三十天,经营者应当以商品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赔偿消费者延误使用该商品的损失;季节使用的商品在使用期间的,应当以商品价款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在保修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退货;确因商品质量问题,退货时应当向消费者退回该商品的原购货价款。对前款规定的商品,消费者经两次交涉,经营者仍拒绝承担“三包”义务的,还应当承担消费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对消费者交涉的表示,视为经营者行为。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消费者不能随身携带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必须支付的交通、运输费等合理费用。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与消费者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应当召回的商品,应当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并责令其对已售出的商品予以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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