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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
根据《公司法》第四章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即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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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致,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发起人出资的种类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日产,如股权、债权等,也属于发起人出资种类的范围。 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得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同时,在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颇。为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另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应当有一定的现金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遵守。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个发起人认购多少股份,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由于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首先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对于每个发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承诺予以全部购买,否则,就会因发起人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段份,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原来意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不应当采用口头的形式。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几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首期出资。 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将其折合为股份,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作出限制: 第一,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人,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就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会成为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 第二,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保护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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