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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进行复议的程序是: 1、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理由和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采纳还是不采纳的决定,如不采纳一般要在处罚决定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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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未对这种情形进行规定,但是在实务中往往参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一条执行,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对此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权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工商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形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全国性报纸或者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告栏张贴公告,并可以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首先适用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才可适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只有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公告送达。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逾期年检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1999]第244号)“只有采取其他形式无法找到当事人的,才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否则不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也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公告告知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处罚告知事项的具体规定都有哪些呢的解答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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