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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管理制度,为具备条件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创造条件。城市公共停车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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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残疾人的亲属及不得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安装有线电视,申请地点与所在地一致的,免缴初装费,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管道、开通互联网,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初装费、安装费;(三)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免普通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疗费,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凭低保证明,享受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等优惠;(四)下肢残疾人代步车免费使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五)凭办理的公交助残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六)在进入收费的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时优先购票;(七)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免交城市垃圾处理费;(八)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取暖费减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九)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送;(十)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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