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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礼物犯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事实。这类证据主要包括礼物的实物证据、外事活动记录、在场经...
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礼物犯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有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的事实。这类证据主要包括礼物的实物证据、外事活动记录、在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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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礼品犯罪和普通贪污礼品犯罪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它们也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贪污礼品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的事实。这种证据主要包括礼品的实物证据、外事活动记录、在场经理或其他见证人的证言等。应当有收受礼品活动属于对外交往范畴的相关证据。此处不仅包括官方安排的访问、访问,还包括访问、访问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如私下与外宾、外商的公务交往活动等,但必须排除亲属、故旧等正常的私人友谊交往。三、必须有有效证据证明贪污礼品的价值。例如,经官方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作价鉴定或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价值证明。四、必须有行为人非法占有礼品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这种证据通常很少有直接证据,往往是通过相关礼品处理的客观行为体现出来的。比如把礼物拿回家或者放在自己能控制的地方,或者让别人转移,或者长期由个人控制而不告知礼物管理部门等。总而言之,必须有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上交礼品登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贪污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共同贪污,共犯论处。
贪污礼物犯罪涉嫌贪污罪,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贪污钱款去向不明,一样可以认定贪污犯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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