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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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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针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解释,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首先,起诉期限的起算旧行政诉讼法规定是“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提出,而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比新旧行诉法规定,除了起诉期限发生变化外,用词也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应当知道”。如何确定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即如何理解新行诉法第四十六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行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期限起算日期为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的日期。其次,原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作了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才计算起诉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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