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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有:债务人可以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或债务人的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相负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是,根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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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 3、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4、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法律规定: (1)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并且依法可以进行抵销的,则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2)或者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互相抵销。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如下: 1、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权,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或者债务人的债权和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2、当事人互相负债,债务的标的物种类。质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销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到期债务;但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三、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当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抵销。 四、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质量不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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