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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
符合犯罪主体是依法注册设立的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主观出于过失;犯罪客观要件是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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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 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 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或者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这种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至于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 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1、违法发放贷款罪是会构成单位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需要以单位的利益出发,行为人以单位决策机关的意志行动。 2、《刑法》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文名 违法发放贷款罪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主题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行为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概念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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