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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即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解、下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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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第12条第2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既可以选择本级人民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级主管部门,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我还注意到了一点,就是书中提到的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就包括了这样一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财政行政审批项目有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会计从业资格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此外,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有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审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等。 处罚: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处罚;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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