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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
公司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会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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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住房公积金并不是那样可缴可不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相关的法律的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款都很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要办理公积金的缴存登记、需要设立公积金的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都强调的是“应当办理”(在法律上的“应当”也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因此,住房公积金也是强制缴纳的。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所以要看您单位是什么单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公司不支付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者不为本公司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命令限期处理的,逾期不处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38条规定,公司逾期不支付或不支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命令逾期不支付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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