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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顶包也属于逃逸。因为找人顶包在主观上具有逃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试图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顶包行为,即便人未离开...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包”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二是在肇事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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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认定为逃逸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现场”的行为。“顶包”的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并在事故出现后存在逃避法律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一些人害怕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驾车肇事逃逸甚至找人“顶包”,其结果反而会受到更严重的处罚,那么交通肇事找人“顶包”行为可否认定为逃逸,有什么后果?
交通肇事后,当事人没有离开现场,找人顶替的,不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如果离开现场后代人顶替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顶替者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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