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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构成有: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答: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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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公民或者是单位,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形之下,是不得实施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的,否则福购买行为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由于此罪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此若是实施收购行为的人,能证明自己在实施此行为之前,并不知道待被收购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那么此罪名就不成立。
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构成: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态; 4、客观上行为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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