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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归纳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
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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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男,1965年*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思练镇*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忻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女,1979年*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忻城县思练镇**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男,1990年**月5日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这样认定: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统称“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行为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开设赌场罪金额界限是:(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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