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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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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有: 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 3、因一方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对方应当返还,生活困难必须达到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水平。(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但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款不需要再退还。2、但是,如果只是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结婚后,也可以要求返还。这种情况下,只能返还一部分。3、如果不符合第2条的情形,或者没有证据证明第2条的情形,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款可不退还。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聘礼能否退还,需要联盟聘礼的性质、数额、用途等情况综合考虑。有下列三种情形,能够要求返还: (一)两方未解决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两方解决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有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限定,应当以两方离婚为要求。司法实践中,通常平时给付价值不大的不支持返还,价值较大的财产,通常会按照用途、损耗等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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