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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彩礼应当返还给男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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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领了结婚证,有共同生活,一般不需要退还彩礼。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离婚彩礼返还标准的问题,彩礼这一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实践经验总结,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少;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在一半左右;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相对较多;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予以适当减少。
一、同居保证金是彩礼么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是一种合同,是对恋爱约定的保证形式。我国法律对于约定的效力,只要不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力的。同居保证金乃双方的合意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则来处理,对恋爱双方都有约束力。“同居保证金”与彩礼不同。从目的上来说,互送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约,以结婚为最终目的和美好愿望,而“同居保证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说是为了维持两性关系而已;从后果上来说,民间传统以及法律规定都认为,彩礼的交付不对双方当事人最终是否缔结婚姻构成约束,假若双方未结婚,彩礼即可返还。而交纳了同居保证金的一方如果事后不愿结婚或同居,就不能要求返还保证金的,这样就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甚至是人身自由。因此“同居保证金”与彩礼的性质有本质上的区别。是严重违反法律精神、也直接限制了公民身心自由的。二、彩礼返还应返还多少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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