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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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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刘某发生一起车损在500元左右的交通事故,不但不积极妥善处理,反而采取逃逸的消极措施,结果被处以2000元罚款。 2009年3月1日18时10分,在朝阳区文化胡同轩艺艾灸养生馆门前,发生一起车损在500元左右的交通事故。当时一辆奥迪轿车,在倒车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现代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下车查看,在与当事人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开车逃逸。当事人非常气愤立即报警,朝阳区交警大队事故民警杨玺刚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勘察,随后对肇事逃逸车辆进行了调查工作。经过交警支队的“机动车档案信息库”查询,很快找到了该车车主,事故民警杨玺刚要求车主,立刻联系肇事司机来朝阳交警大队自首,但肇事司机以看病为由,不来自首。民警要求肇事司机提供看病的所在医院,亲自去医院找他核实情况,但肇事司机也不能提供。办案民警将案情向大队领导做了汇报,大队领导十分重视此案,要求民警结合支队关于《集中整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工作》的总体要求,一定要加大打击对这种肇事逃逸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执法从重从严处罚肇事司机。 肇事司机刘某迫于民警的压力,终于在第二天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对他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朝阳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之规定,给予肇事司机刘某20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肇事司机刘某还要赔偿对方车辆500元的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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