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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提供最初的出资,这项出资可以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以以公司所需要的财产作价缴纳。因此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发起...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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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出资,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若是有高估非货币资产的,出资人应有补足出资的责任。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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