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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订立的自书遗嘱能否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

2021-01-20
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同一遗嘱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后面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取代先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当然,公证遗嘱除外。自书遗嘱也是一样的。那么,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订立新的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能否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110ask.com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后,对于自己已经订立的遗嘱不满意的,可以变更和撤销订立的遗嘱。当然,也可以重新在书写一份自书遗嘱。订立了多份遗嘱的,如果都是生效的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有相互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方式订立的遗嘱,不能撤销已经公证过的公证的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在这五种遗嘱订立的方式中属于最高效力登记的遗嘱,同一时间订立的多种遗嘱相互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在公证遗嘱公证之后,由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方式订立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即不能取代公证遗嘱成为最终局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仍然按照公证遗嘱分配遗产。   公证遗嘱也不是不能变更的,公证遗嘱变更后,也需要到公证处对公证遗嘱再次公证,才能取代旧的公证遗嘱的效力。   综上所述,后订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在遗嘱继承中属于最高等级的遗嘱,变更和撤销已公证过的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在进行遗嘱公证。后公证的遗嘱才能取代前公证的遗嘱。 (注:本文为110ask.com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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